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交通大队依法公告处置一批因交通违法被扣留未接受处理车辆
2018年元月10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交通大队在交管局政务网站公告处置一批因交通违法被扣留,经通知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将公告处置的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请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凭证到交通大队接受处理。
处置公告详情请查看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政务网站,网址:http://jgj.wuhan.gov.cn/wfcl/41365.jhtml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王淼 通讯员 董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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