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二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统计局
2018年1月19日
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要求,我省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省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15.40万人,登记了936.22万农户、27457个村级单位、1332个乡级单位、9.81万个农业经营单位;组织1634名工作人员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卫星遥感测量,完成了3023景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实地调查了3945个样方和815个抽中普查区,实施了66架次整村无人机飞行测量,掌握了全省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取得了省级及42个重点县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数据。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务院农普办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抽查的基础上,湖北省农普办组织了省级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综合抽查结果显示,农业普查登记户的漏报率为0.16%,普查指标数据差异率0.35%。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湖北省农普办和湖北省统计局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
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
湖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省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全省农业经营户872.07万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18.36万户。全省农业经营单位9.81万个。2016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7.05万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3.62万个。
二、农业机械
2016年末,全省拖拉机112.57万台,耕整机22.07万台,旋耕机29.57万台,联合收获机5.33万台,播种机3.96万台,排灌动力机械90.05万台。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省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7.63万眼,排灌站数量4.79万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62.35万个。
2016年末,全省灌溉耕地面积3187.85千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290.02千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5.1%,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94.9%。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省温室占地面积3.67千公顷,大棚占地面积27.17千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0.64千公顷。
注:
1.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曜嘉?/p>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农业经营单位:指湖北省境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5.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6.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7.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8.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9.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0.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1.机动脱?;褐赣啥登沤信┳魑锿蚜5淖饕祷怠?/p>
12.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13.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14.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相关链接>>
湖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湖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
湖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湖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四号)农民生活条件
湖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五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