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老两口买房 儿媳妇要求加名 房产赠予不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
武汉晚报8月28日讯“现在的小夫妻婚姻关系也说不好,儿媳妇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我该怎么办?”28日上午,新洲区法院行政庭庭长陈国安做客本报“周二之约”法律咨询热线,市民刘女士讲述了最近家庭内部的一件烦心事,想从法律层面得到建议。
刘女士介绍,2008年丈夫单位集资建房,夫妻二人几年间一共花费86万元买下房产。他们二人均被限购,因此将此处房产写在儿子名下。儿子2012年结婚,办房产证的时间处于婚后。如今,儿媳妇突然提出,反正都是一家人,为了给自己多点保障,想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刘女士咨询,此处房产是自己夫妻俩出资购买的,如果加了名字,万一儿子儿媳离婚,儿媳是否有份额可以分?
对此,新洲区法院行政庭庭长陈国安表示,按照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出资可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因此,即使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在婚后,该房产依然属于刘女士儿子的个人财产,如果离婚,儿媳妇没有份额。假如目前刘女士家里应了儿媳妇的要求,将房产证上加上了儿媳妇的名字,那么产权证上体现的是共有关系,房产就属于儿子和儿媳共同所有。
刘女士还咨询:“如果给儿媳妇加了名字,那这处房产就是对他们小两口的赠予,但我这种赠予是以小两口的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的,万一他俩离婚了,我能撤销赠予吗?”
陈国安表示,房产的赠予要办理过户手续,过户了后是无法撤消的。如果刘女士对于小两口的婚姻关系没有信心,可对加名持谨慎态度,或在加名时注明双方的份额。
责编:刘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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