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襄阳一男子小区内遛狗 结果被告上法庭
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襄城区一男子遛狗时看见车窗未关就见财起意,随手盗窃车内财物,没想到被回家路上的视频监控给记录下来。近日,襄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
9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朱某遛狗至襄城区内环路某小区停车位附近,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越野车副驾驶车窗未关,见财起意,便从车内窃取了某牌手机1部,某牌平板电脑1部和现金420元。当日12时许,民警根据视频监控追踪至朱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合计1745元。案发后,上述被盗财物被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朱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420元。
襄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通过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从朱某的作案动机来看,也许就是一念之差,最后一失足成千古恨。人性本善,我们要随时警醒自己切莫一时财迷心窍,误入歧途!
发布:襄城区人民法院
责编:刘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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