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荆州中院肖志坚院长在松滋法院开庭审理高某某故意杀人案
12月11日,在松滋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肖志坚担任审判长,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存锋担任公诉人,整个庭审,专业高效。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和女友魏某某一起回到租住在松滋市新江口镇幸福路某小区的车库。高某某帮因患丹毒而腿脚不便的魏某某洗完澡后,让其躺在床上休息。高某某准备洗澡时,发现魏某某在看手机,认为魏某某在和其前男友联系,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高某某拿枕头捂住躺在床上的魏某某面部,并一直用力按住防止其挣扎将枕头掀开。持续五、六分钟后,高某某发现魏某某没有动静,才把枕头拿开。
次日10时许,高某某先后给魏某某的哥哥胡某某等亲属打电话告知魏某某死亡的消息。后胡某某、高某某先后打电话报警,高某某因有重大犯罪嫌疑,被民警带走询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庭审现场
庭审中,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围绕全案的证据进行了一一质证,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辩论。整个庭审过程严谨规范、节奏紧凑、公开公正,并全程录音录像,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现场约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 源:研究室
(责编:田曼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