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长挪用村集体资金近25万元,等待他的将是什么?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
案情
孙某某于2006年至2017年11月任公安县某村党支部书记,孙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资金人民币244882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法院审理
公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公安县某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应减少基准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犯挪用资金罪,拘役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布:公安县人民法院
来源:刑庭 编辑: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