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2月19日讯大冶市52岁的侯某,在大年三十晚上入住城区东风路某酒店,大年初二被家人发现时已身亡。后经相关部门鉴定,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事发后,家人认为侯某入住酒店38个小时都没有人查房,认为酒店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18日,楚天都市报记者赶赴大冶,采访了酒店负责人,对方称未查房是应侯某的要求。
据侯某的弟弟介绍,今年52岁的侯某曾是某著名酒企的董事,多年前与妻子离婚后独居。大年三十中午,他赶回大冶大箕铺镇农村,与几个兄弟等家人一起吃了年饭,晚上其儿子开车送他到大冶城区,随后便失去了联系。大年初二,家人便赶到大冶四处寻找,直到上午9时40分,在东风路一酒店找到了在此开房休息的侯某,但当家人撞开宾馆房门时,发现侯某已身亡。
侯某的弟弟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经过查看酒店的监控发现,侯某在大年三十晚上7时45分入住该酒店410房间,直到正月初二上午9时40分被发现,38个小时内没有任何一个服务员去过房间查房和打扫卫生。医生检查后,认定侯某死亡时间在4至7个小时。他认为其哥哥在年初一就发病了,当时如果有服务员进房间查房,便能及时发现昏迷中的客人。
该酒店一曹姓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侯某是他们酒店的???,隔三差五在他们酒店住了七八年的时间。曹某称,此次侯某是1月25日(农历腊月二十)入住该酒店,一直未办理退房手续。因为是???,侯某与每个服务员都很熟悉,平时不愿意服务员上门查房和打扫卫生,1月29日服务员应侯某的要求,上门做了一次卫生,但没想到此次入住却发生了意外。事发后,曹某感觉十分痛心,主动拿出了2万元钱给侯某的家属。
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主任方贤根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宾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从本案看,酒店服务员没有查房,未能及时发现生病中的客人,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责任,如果酒店能提供侯某要求服务员不查房的证据,也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