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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子为留住要离婚的妻子 举起菜刀
2019-04-01 00:43:00 来源:宣恩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的妻子蒯某坚持要与其离婚,为留住蒯某,杨某某在自家卧室内,持菜刀砍伤蒯某左小腿。经鉴定,蒯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拨打120、110抢救伤者和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和庭审中,被害人蒯某对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施救,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其行为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持凶器伤害他人,酌定从重处罚。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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