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徐碧峰)公司被执行,前投资人转移债务后,是否可以不被执行?近日,武汉市汉阳法院通过追加个人独资企业前投资人,执行完毕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环保公司与被告科水研究院、顾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科水研究院和顾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向环保公司支付欠款等费用,环保公司申请执行。经采取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执行措施,法院未发现科水研究院和顾某的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向环保公司释明情况后,其无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干警再次翻阅卷宗梳理科水研究院投资建立后的经营状况,发现前投资人顾小某存在负债转移的情况。经审查,双方纠纷发生于顾小某作为投资人期间,且顾小某未征询环保公司意见,将负有的企业债务转移至其父亲顾某,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顾小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对其采取冻结账户、限制高消费、查封房产等措施,案件的执行迎来了转折点。
鉴于双方公司均为新型小微企业,而且从事的是污染防治、环境?;ひ滴?,契合了可持续绿色发展。执行法官立即对本案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在法院拟对查封房产进行拍卖前,及时与顾小某取得联系,其表示愿意从苏州赶至武汉与申请人协商还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