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讯(通讯员 陈晓珞 记者 毕婷)去年,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等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和《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明确在武汉等31个城市开展个人税收健康保险试点。保监会随后出台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82号),今年以来又陆续公布了两批经营个人税收健康保险的公司名单,批复了三家公司的六款专属产品,至此,武汉市个人税收健康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近年来,保险业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服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但总体上看,作为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还比较滞后、作用发挥有限,需要加快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是鼓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最有效的政策杠杆之一。因此,为推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国家决定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台一方面是国家释放改革红利,惠及民众;更重要的是增强个人的健康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鼓励个人通过积极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医疗保险,以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行为为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与普通的商业医疗保险相比,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二是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与基本医保相衔接,保障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部分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三是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四是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下一步,湖北保监局将在中国保监会的统一组织下,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积极协调财政、地税部门,解决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顺利开展;组织行业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深入了解、用好用足国家优惠政策;加强对税优健康险业务的监管,一旦发现夸大宣传、捆绑销售、无理拒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此外,我们还将及时总结武汉试点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适时扩大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