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其平稳运行关系到广大市民的生命安全和出行便利。近年来,我市电梯安全总体平稳,但电梯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些住宅小区电梯故障频发,电梯困人事件时有发生。无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未按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仍继续使用等严重事故隐患依然存在。为切实消除电梯严重事故隐患,保障电梯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房屋业主是建筑物附属电梯的所有权人,应依法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监督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组织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未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使用管理的电梯安全负责。应按要求及时申报电梯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应对电梯的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候梯厅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处理情况告示,及时组织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消除隐患,并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在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使用管理单位;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使用管理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电梯检验机构要及时受理电梯定期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进行电梯检验检测时,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停止使用,并立即报告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六、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要责令停止使用。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制造单位、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并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
请广大市民支持、配合、监督相关单位做好消除电梯严重事故隐患工作。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电话:12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