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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东:销售问题酿皮 2人获刑
2017-11-14 15:28:00 来源:海东时报
近日,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李某等人生产有害食品案作出判决,判处2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6月6日,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乐都区碾伯镇新乐街检查时,对被告人徐某、李某无证经营的某店销售的擀面皮、酿皮进行抽样检查,所抽取的样品经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检验发现,酿皮和擀面皮中硼砂含量1.30103mg/kg,擀面皮中硼砂含量612 mg/kg。2017年7月4日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联合执法人员到徐某、李某经营的某加工点进行检查,在加工地点当场扣押“天喜”牌添加剂一袋(重990克),当日将其销售的黑酿皮、黄酿皮进行抽样送检,后经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检测:所送检的黄酿皮中硼砂含量586.98 mg/kg,黑酿皮中硼砂含量468.06 mg/kg,扣押的“天喜”牌添加剂经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检测:硼酸含量470 mg/kg。
  硼砂进入人体胃部后会刺激胃酸分泌,严重时会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而且长期摄入还会引发多脏器蓄积性中毒,后果非常严重。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使用明令禁止的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给人体带来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鉴于2人能自愿认罪,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对2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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