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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阆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非法修改生产日期案件
2017-11-28 17:24:00 来源:
近日,四川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游客投诉举报,在阆中市双栅子街何某的特产店花45元购买了一件某品牌保健醋,其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7日,该游客回家后打开外包装准备食用时发现该保健醋瓶身标示生产日期见瓶盖,而瓶盖上却是空白。
  该游客在购买产品时完好地保存了支付凭证和购买该产品的相关照片。接诉后执法人员前往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何某的特产店还发现了瓶身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另一品牌保健醋,经初步调查发现这些产品并非厂家未标注生产日期,而是何某购进后长时间未销售出去,人为擦掉了瓶盖上的生产日期并在外包装盒上自行标注了虚假的生产日期。
  执法人员当即对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进行了扣押,并要求何某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向消费者进行赔偿。目前,何某已向消费者付赔偿金1000元,等待何某的还有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广大消费者朋友在购买商品时请妥善保存相关支付凭证等资料,以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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