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号,对味歆然餐饮(北京)有限公司销售商品不标明价格案依法作出处罚。
调查发现,味歆然餐饮(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40号1幢四层405经营时,违反了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265ML、北冰洋248ML”不标明价格。
北京东城区发改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味歆然餐饮(北京)有限公司给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