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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人加工近10万个"郎酒"瓶盖 获刑1年多
2018-04-27 08:42:00 来源:成都商报客户端
小小瓶盖,揭开一起刑事官司。
  “派出所昨晚来过,你是犯了什么事儿吗?”房东问何某。何某感到纳闷,因为“自己并没有干过什么伤天害理的事儿啊”。过了一会儿,他才反应过来。原来,何某专门从事瓶盖加工,一天前别人从他那里运走了一批货,这批瓶盖的不同之处在于,上面印有“郎”字。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崇州法院在何某归案后公开审理了此案,“郎酒瓶盖”让他面临刑事处罚: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禁止三年内从事相关行业。
  神秘来电

  他帮人加工“郎酒”瓶盖98750个
  三年前,何某在崇州市白头镇高县村开办了一家专门加工生产酒瓶盖的小型作坊,平日接一些周边小酒厂的订单,制作婚宴、寿宴喜庆场合专用酒盖。
  2016年上半年,何某突然接到一个陌生来电,电话那头要求他为他组装一批酒盖,工钱为1分2厘一个。何某事后称,对方只说自己姓李,每次派“师傅”过来送货接货,并告诉何某有什么问题直接联系“师傅”。
  散件上有白色的“郎”字,但何某称自己“没考虑那么多,反正是半成品”。 明知没有授权和许可不能从事注册商标标识的加工制造,何某还是私自接受了李姓男子的委托,代为加工制造含有“郎”牌商标标识的有瓶盖。
  2017年,何某又一次收到了李姓男子的订单。将李姓男子送来的酒瓶盖组装后,何某联系崇州市桤泉镇的廖某为酒瓶盖喷漆染色,2017年1月10日晚,廖某安排妻弟吴某到何某的加工作坊,将酒瓶盖运回,准备喷漆染色。
  
  当晚22时许,当吴某驾驶的满载25箱乳白色半成品酒瓶盖的小型汽车,行驶到桤泉镇生建小区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挡获。经过两次清点确认,从小型汽车中挡获的25箱含有“郎”牌商标标识的酒瓶盖共计98750个。
  投案自首

  获刑一年多并被禁止三年内从事原来工作
  当晚,公安民警赶到何某的加工作坊,在现场并未发现何某。“派出所昨晚来过,你是犯了什么事儿吗?”第二天,作坊的房东打电话问何某。何某感到纳闷,因为“自己并没有干过什么伤天害理的事儿啊”。过了一会儿,他才反应过来。
  何某逃回了老家内江,但回到老家后却感到不安。“因为之前没犯过法,不知道要怎么处理,心里就着急。”一个月后,何某到桤泉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四川省古蔺郎酒厂鉴定,这批酒瓶盖非该公司生产,为假货。
  2018年4月26日,何某的案件在崇州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何某当庭表示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公诉人崇州检察院检察官指出,何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伪造含有“郎”牌驰名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注册商标标识罪控罪,并向法院提出了两年到两年半的量刑建议。旁听席上的三位家属抹起了眼泪。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的行为已经侵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构成了非法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98750个假冒“郎”牌酒瓶盖和一台铁质组装瓶盖工具予以没收销毁。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还判决禁止何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生产销售酒瓶盖的相关职业。

  法官说法

  禁止从业三年是为了预防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5条之规定,伪造、擅自改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而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5万元,为“情节特别严重”。据介绍,何某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何禁止从业三年?本案承办法官倪望博介绍,何某系根据职业便利加工含有假冒商标的酒瓶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禁止其从事相关行业。“这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时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何某的行为,会有哪些危害后果,是否仅仅伤害郎酒公司的利益?对此,倪望博表示,何某不仅侵犯了郎酒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此外,这还是假酒制假售假环节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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