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网消息(通讯员 宗晓斌)很多人出于帮助他人的想法参加无偿献血,他们无私捐出自己一部分血液,帮助素不相识的病人,不求回报,大爱之心,值得敬佩和感激。
其实,我国献血法和武汉市的献血条例对于献血者用血还有退还用血费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怎样的,万一要用血,退还费用是不是很麻烦?介绍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下,跟大家分享:
《武汉市献血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在本市临床用血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付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统称用血费)。
第十六条 在本市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的,可以享受下列优惠规定:
(一)累计献血量不足400毫升的,免费享用总献血量2倍的临床用血;
(二)累计献血量在400毫升以上不足800毫升的,免费享用总献血量3倍的临床用血;
(三)累计献血量在800毫升以上的,免费享用不限量的临床用血。
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需临床用血的,其免费享用的临床用血量,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或者外地用血后,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用血证明以及用血收费单据(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还应当持与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 定办理退还用血费手续。
退还用血费的资金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献血法》颁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