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远离信用“黑名单”企业
互联网时代,“一诺”何止“千金”?
古有季布“一诺千金”、商鞅“立木取信”,今有信义兄弟,接力送薪……诚实守信,一直是中国的传统美德。
5月30日,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省信用办共同在武汉举办全省融资担保行业防范非法集资主题宣传日暨诚信教育及信用修复培训班,对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和各级监管人员进行授课培训,要求将防范非法集资和诚信经营贯穿到日常工作中,努力增强融资担保行业风险防范能力。
借参加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和各级监管人员“上诚信课”之机,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就社会关心的话题作了采访。
防范金融风险,是当前全行业工作的重中之重
培训班上,省经信委介绍了我省一季度融资担保行业运行情况——
全省268家融资担保公司中政府性担保公司有101家,注册资本总计386.6亿元,占全行业注册资本的63.9%,国有资本成为融资担保行业的中坚力量;小微企业在保余额485.6亿元,“三农”在保余额38.7亿元,两者共占全省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的44.6%。
今年来,省经信委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指挥部的安排,围绕“打好攻坚战,确保双下降”的总要求,成立了“全省防范和化解融资担保行业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近3年的防范和化解融资担保行业金融风险方案,启动了融资担保行业风险防范现场督查检查工作,以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作为重点,按照县市检查、市州抽查、省级督查的方式,对融资担保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非法集资花样翻新,有些“理财”项目需警惕
培训班公布了一组数据——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5.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28.5%;2018年一季度,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6.5%和42.3%。
非法集资活动造成货币在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外循环,破坏国家利率统一,影响币值稳定,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尽管非法集资案件保持“双降”态势,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投融资类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农业等重点行业案件持续高发,案件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人口大省。
武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大队长杨波说,目前,银行信贷更偏向于制造业与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而从事高新技术及服务业的中小企业信贷很难通过。在这种大环境下,融资担保公司虽解决了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非法集资风险应运而生。
“老百姓应选择正规渠道投资理财,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毖畈ū硎荆昀淳狡苹竦募钙鸱欠ㄎ展诖婵畎?,表明少数担保公司并未正常运营,而是通过冒用“融资”“投资”名号非法集资,一些不法分子会层层包装设计所谓的项目和产品,以当下“热门名词”“热点概念”炒作,诱惑社会公众投入资金。
为此,公安部门提醒广大市民,遇到以下情形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以投资虚拟货币、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如何防控风险,加强信用管控?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从道德层面,进一步推向制度层面,作为政府工作重要内容。” 省信用办综合组副组长罗志东表示,在省发改委的牵头指导下,我省已建立了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囊括了6400万自然人、539万法人和其他组织、6亿信用记录,大到企业偷税偷税、拖欠银行贷款,小到个人乱停乱放共享单车,都会被纳入平台信用记录。
罗志东说,加强信用记录工作,是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的前提。各行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记录的工作机制。在办理业务时,要规范核对、载明信用主体的合法名称或姓名,以及相对应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在业务办结或行政决定产生并生效时,按照《湖北省信用信息基础数据规范项》予以处理留存。
此外,省直行业部门应逐步规范建立本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各级行业部门应当按照省直行业部门制定的红黑名单制度,把恪守诚信、记录优良者列入红名单,把严重违法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实现全省全行业联合奖惩管理体系。
严重失信行为,无法进行信用修复
企业或个人因信用问题被拉入“黑名单”,可否改过自新?
“信用是可以修复的?!甭拗径樯埽?017年4月发布的《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信用信息安全?;ぶ贫龋⑸缁嵝庞眯畔⒁煲榇砗托庞眯薷椿?,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何为信用修复?
美国《信用修复机构法》(CROA)是国际上较早针对信用修复制定的法律。该法律认为信用修复不仅包括对已发生的信用损害的修补,也泛指以改善信用状况,提高信用评分为目标的一系列措施。
罗志东表示,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信用修复办法正在抓紧研究。湖北结合前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的实际情况,可将“信用修复”定义为“信用主体在纠正了失信行为,消除了不良影响,可向作出相应决定的国家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撤消在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失信信息、不再作为联合惩戒的对象。”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刘天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