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郭习松、通讯员裴荆城)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1月28日,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认真做好湖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据介绍,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旨在全面调查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标准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通知强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此次普查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和“执行方案,真实完整”的要求,科学、依法、创新、高效地抓好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