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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获养母生前赠房 法官:手写备注可视为自书遗嘱
2014-11-19 13:39:57 来源:汉网
原标题:养子获养母生前赠房亲生儿称“遗嘱无效”
 
法官:手写备注可视为自书遗嘱
 
来源:楚天金报 记者 方历娇 实习生 童明斯
 
居住了长达二十多年的老宅,竟然是别人的?55岁的李先生,是一名聋哑人,靠打零工为生,与妻子(也是一名聋哑人)住在江岸区一套由其养母赠送的房子里。
 
今年年初,李先生成了被告,被要求尽快从老宅腾退。告他的不是别人,正是养母的三个亲生儿子谢氏三兄弟。
 
早在1967年,李先生被养父李某、养母黄某收养,在江岸法院办理《收养关系证明书》,养母自己与其前夫有三个儿子,即谢氏三兄弟。
 
1990年初,养父李某去世,留下其单位分配的涉案房屋给李先生居住,而黄某则跟谢氏三兄弟住在一起。
 
之后,房屋改制,李先生与养母签订了一份电脑打印协议,说明房子由李先生出全资购买,协议旁附有黄某的手写备注:“该房屋请由李先生继承,6.25。”
 
去年下半年,因涉案房屋面临拆迁,谢氏三兄弟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母亲的房子,李先生只是个“外人”。
 
庭审时,李先生出示了养母生前签下的协议,而谢氏三兄弟却称“签名与本人字迹不符”,非母亲的真实意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养子与亲生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谢氏三兄弟所指控的“签名与本人字迹不符”,因为举证人没有申请笔迹鉴定,法庭不予采信。李先生提交的协议能够证明养母黄某的真实意思,应视为黄某的自书遗嘱。判定诉争房屋全部归李先生所有,驳回谢氏三兄弟的诉请。
 
近日,武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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