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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真功夫图形”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2018-04-20 23:36:00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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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功夫图形”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65号

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原告(被上诉人):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双种子公司)

被告(上诉人):经济日报出版社

被告(上诉人):许丹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下称鄂州分公司)

裁判要旨:

独创性是作品构成的关键要件,作品独创性的高低也决定了判断实质性相似时应采取的宽严标准。对于独创性较高的作品,在实质性相似判断时,应采取相对宽松的标准;相反,应采取相对严格的标准。

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属于公有领域的财富,不能为某个人独占。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应将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排除在?;し段е?。

在判断被控侵权图片与权利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既要注重对两者关键构图要素进行对比,又要考虑其整体视觉效果,同时还需结合关键要素在各自图形中的地位及内涵作用、整体作品的不可分割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基本案情:

涉案“真功夫图形”系委托创作作品,作者为上海茂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著作权人为双种子公司。该美术作品由“李小龙”功夫造型及“真功夫”、“蒸的营养专家”文字组成。涉案《真功夫你不要学》图书的作者为许丹,出版发行单位为经济日报出版社,销售商为鄂州分公司。被控《真功夫你不要学》图书的封面使用了“李小龙”人物造型图案,封内第72页由“李小龙”人物造型、“真功夫TM”、“全球华人餐饮连锁 Global Chinese Fast Food Chains”组成。双种子公司认为涉案图书该两处使用行为侵害了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真功夫图形”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出版社、许丹具有接触该项作品的可能,两处被控侵权图片与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均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许丹、经济日报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关于被控图书封内第72页使用的图片与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涉案美术作品中“蒸的营养专家”文字要素部分中的“蒸”字寓意深远,“蒸”不仅反映了双种子公司以“蒸菜”为特色产品,也体现了绿色、健康的养生文化。同时,“真功夫”中的“真”与“蒸”构成谐音,“真功夫”文字既表达了双种子公司在餐饮业务上下“真功夫”的经营理念,又与中国功夫的杰出代表“李小龙”人物形象相呼应,体现了功夫文化强身健体、修炼意志的精神。“蒸的营养专家”文字与“李小龙”人物造型通过“真功夫”文字连接,三者形成统一整体,“蒸的营养专家”文字在涉案美术作品中属于不可或缺的要素。而被控侵权图片缺少“蒸的营养专家”文字要素,无法完整体现涉案美术作品的寓意与内涵。其次,被控侵权图片与涉案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的布图位置及编排顺序上均不相同,且缺少“蒸的营养专家”文字,两者给一般公众的整体感觉存在差异。故,被控侵权图书封内第72页使用的图片与涉案美术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更不构成相同。

2、关于涉案封面图片与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被控图书封面仅单独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中“李小龙”人物造型的图形要素,虽然该人物造型与涉案美术作品中人物造型一致,但在缺少“真功夫”及“蒸的营养专家”另外两处文字要素的情况下,无法使真功夫品牌与中国功夫及绿色饮食文化联系起来。两者不仅在表达方式上有差异,在所表达的意境上也不尽相同,这是其一;其二,“李小龙”人物造型被社会公众所熟知,任何人均可模仿,造型本身不能为某个人所独占。故,涉案封面图片与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亦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综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两处被控图形均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双种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对于美术作品的侵权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先决要素,只有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才需考虑其它侵权构成条件是否成立。判断实质性相似的标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加之每个法官的认知差异,该要素判断存在较强主观性,故不同的法官在判案过程中采用的标准不一。因此,明确实质性相似要素的判断标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1、对于独创性较低的美术作品,判断实质性相似标准应相对趋严。本案所涉“真功夫”图形美术作品,由“李小龙”人物造型图片与“真功夫”、“蒸的营养专家”文字简单组合形成,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这种特殊组合蕴涵的寓意上,与传统的线条、色彩等要素较为突出的美术作品(绘画、书法、雕塑作品)不同,从美术作品的内涵来看,其独创性不高。在此前提下,判断被诉侵权图片与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从第一印象的“像”与“不像”来判断,而应从整体相似性及局部要素的比对来逐一进行分析,采用相对严格的判断标准。

2、对于仅使用知名人物经典造型的图片,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充分考虑其公共属性。本案中,“李小龙”人物造型是李小龙先生武打电影中的一个经典动作,早在上世纪就在各种海报、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中广泛出现,该经典造型为社会公众所熟知。虽然双种子公司将“李小龙”人物造型作为一个图形元素运用于涉案美术作品中,但受著作权法?;さ挠κ钦髌返恼灞泶铮挥虻ソ渲械娜我坏ザ涝刈魑魅ǚū;さ亩韵?。并且,“李小龙”人物造型经过多年使用,早已成为公有领域素材,具有了公共属性,任何人均可模仿或借鉴,不应被某一特定主体所独占。

3、对于缺少美术作品中关键构图要素的被控图片,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审慎认定。在由各种要素组合而成的美术作品中,各要素在整体美术作品中所发挥的作用有大有小,有些要素被删减,可能不会改变作品给社会公众的整体印象,但有些要素一旦缺少,将会使作品的意境及表达大打折扣。涉案美术作品“真功夫”图形中的“蒸的营养专家”文字,该文字不仅反映了该作品所对应的蒸菜产品的特色,而且体现了该作品表达的绿色、健康的养生文化。同时,“蒸的营养专家”中的“蒸”与“真功夫”中的“真”构成谐音,两者再与“李小龙”人物造型有机结合,既表达了双种子公司在餐饮业务上下“真功夫”的经营理念,又体现了功夫文化强身健体、修炼意志的精神?!罢舻挠摇蔽淖衷谏姘该朗踝髌分惺舨豢苫蛉钡囊兀豢赝计谌鄙俑煤诵囊氐那樾蜗?,两者不仅在表达方式上有差异,在所表达的意境上亦不尽相同。

4、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除比对权利作品与被控图片的关键构图要素外,还要考虑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在判断实质性相似时,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权利作品与被控图片之间进行分解比对,不可否认的是,美术作品仍然是注重要素结合的作品类型,因此,要充分考虑各要素之间有机结合的融合感,即整体视觉感。对于美术作品而言,无论两件作品的各个要素是如何相似或一致,只要其整体给一般理性公众的整体感觉不同,这一定是在表达创新上实现了突破,不能简单认定两者一定构成实质性相似。就本案而言,权利作品“真功夫”图形由“李小龙”人物造型与“真功夫”、“蒸的营养专家”等文字组合形成,其中“李小龙”人物造型位于左侧,“真功夫”文字背景为黑色,文字为白色,位于整图右侧,“蒸的营养专家”文字均匀间隔分布于上述人物形象及“真功夫”文字的下部。被控封内第72页图片由“李小龙”人物造型、“真功夫TM”、“全球华人餐饮连锁”及“Global Chinese Fast Food Chains”中英文文字组成,其中“李小龙”人物造型位于图形上方,“真功夫”文字位于图形中部,“全球华人餐饮连锁”及“Global Chinese Fast Food Chains”文字位于图形底部,三部分纵向排列。两者在要素选取、构图布局、位置编排上均有不同,并且被控图片还缺少“蒸的营养专家”等核心文字,两者给一般公众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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