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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汽车行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这样判
2018-04-20 23:36:00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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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行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号: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民初

3785号

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原告:北京华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下称华奥分公司)

被告:武汉阿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公司)

被告:聂骏

被告:杜莹

裁判要旨:

客户名单属于经营中形成的客户信息,记载了权利人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联系方式等内容,与权利人提供的特定服务密不可分,具有专有性和区别性特征,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将客户信息存储于服务管理平台系统中,并对登录信息主体、方式、设备进行了限定和控制,对接触信息的人员所负保密义务予以了告知,可以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是约定义务。权利人未向离职员工支付保密对价并不可以扩展为离职员工对其受雇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可以随意披露、利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否则可以认定离职员工主观上具有过错。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应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权利人除对被诉侵权人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承担举证责任外,还须承担被诉侵权人经营的客户与权利人涉案客户名单中的客户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华奥分公司系北京华奥公司下属分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装饰、汽车配件的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在经营过程中,华奥分公司通过其“安心业务服务管理平台”系统对其经营信息和客户信息进行管理。2016年2月底,杜莹入职华奥分公司。同年3月1日,华奥分公司与杜莹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协议约定杜莹担任华奥分公司客户经理。同日,双方还签订《职业规范承诺书》,杜莹向华奥分公司承诺对销售及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上述合同、承诺书签订后,杜莹入职华奥分公司,被华奥分公司指派至其合作4S店—富尔公司从事汽车保养业务。2016年9月1日,杜莹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离职申请。同日,华奥分公司与杜莹签订了《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约定自签署之日起长期有效,不以工作结束等情况终止。此后,杜莹离职华奥分公司,华奥分公司未向其支付补偿金。杜莹与聂骏系夫妻关系。杜莹从华奥分公司离职后,进入聂骏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阿里公司工作。阿里公司与华奥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杜莹进入阿里公司后,华奥分公司发现与其存在合作关系的4S店—安奇东本店经营业绩下滑,疑与阿里公司、聂骏、杜莹三者有关,遂向法院起诉。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华奥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定价策略和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其商业秘密的问题。1、定价策略和客户名单都属于经营信息,存在成为商业秘密的可能。但华奥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定价策略的内容、特征、范围及该经营信息存在的载体,故无法判断华奥分公司所主张的定价策略是否构成反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及需要保护的可能性。2、华奥分公司所诉客户名单记载了华奥分公司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联系方式等信息,具有特定性,与华奥分公司提供的特定服务密不可分,属于由华奥分公司独有、独享的客户信息。该客户信息存储于华奥分公司所有的“安心业务服务管理平台”系统之中,华奥分公司对该系统采取了相应的管控措施,构成反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应受法律的保护。3、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是约定义务?;路止疚聪蚨庞ㄖЦ侗C芏约鄄⒉豢梢岳┱刮云涫芄推诩湔莆盏幕路止镜纳姘妇孛芩嬉馀丁⒗没蚴谌ㄋ死?。

关于华奥分公司主张三被告非法获取、利用其诉称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问题。1、杜莹任职华奥分公司期间,未向公司如实陈述聂骏在阿里公司工作的事实,存在获取华奥分公司涉案客户名单的主观动因。杜莹与聂骏系夫妻关系,阿里公司与华奥分公司存在相同的市场竞争关系。杜莹从华奥分公司离职后进入聂骏所在的阿里公司,由此可以认定聂骏和阿里公司具有接触华奥分公司涉案客户名单的可能性。2、华奥分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阿里公司所经营的客户与华奥分公司涉案客户名单载明的客户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情形;同时,华奥分公司并未证明与其合作4S店—安奇东本店业绩下滑的原因来自于三被告的被诉行为,或与三被告的被诉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华奥分公司并没有完成对其诉称的阿里公司的客户与华奥分公司涉案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相同且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法院最终驳回华奥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1、本案积极回应了新经济形态下,汽车服务行业特别是汽车零售市场售后服务行业离职员工与客户名单?;さ娜鹊阄侍?,具有新颖性。本案是我市首例汽车行业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系因离职员工从事与权利人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汽车行业引起。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被侵害的商业秘密为客户名单和定价策略,由于此类侵权案件在本省乃至全国尚属少见,因此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备受行业经营者、行业从业人员、行业协会,特别是社会公众和相关媒体的关注。案件审结后,双方均未上诉,法院就汽车零售服务行业离职员工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の侍庀蛳喙仄敌幸敌岱⒊隽怂痉ńㄒ椋际谐≈魈逡婪ń⒔∪桃得孛芄芾碇贫?,得到了汽车行业协会的积极回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该类事件的热切关注,武汉电视台、湖北电视台、武汉晚报对该事件争相报道,其中《老东家状告“间谍”因无法举证而败诉》一文,详细介绍了本案始末。媒体的宣传报道唤醒了公众对隐私信息的?;ひ馐?,提升了相关行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仅有利于营造同业市场的良好竞争环境,促使同业市场良性竞争,更强化了知识产权规则意识。

2、本案厘清了商业秘密特别是经营秘密案件的裁判要素之间的关系,细化了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明确了审理该类商业秘密案件的基本裁判规则,为该类案件审理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审理思路和严密的裁判逻辑。其一,在认定客户名单是否成为经营秘密的?;ざ韵笫?,强调客户名单的客观性、客户开发来源的稳定性、承载客户名单信息的载体和媒介、客户名单的内容以及获取客户应该具有的区别性特征和客户名单的专有属性。其二,在侵犯客户名单类型的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强调权利人对被诉侵权人客户名单与涉案客户名单具有交叉和重叠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并由此分配被告抗辩其获得交叉、重叠客户名单正当性的举证责任。其三,在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方面,强调离职员工应当承担的保守原工作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阐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间的关联关系,并最终明确商业秘密案件中员工保密义务的法定义务和竞业限制的约定义务的价值位阶。以上规则都是对客户名单类型的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的细化和提炼,为此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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